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67号
被告人蔡永平,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永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永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自己家中,将0.08克海洛因疑似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后蔡永平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提取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同时在蔡永平家中另行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6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蔡永平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蔡永平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平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永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永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永平被捉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永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蔡永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永平(1994683****)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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