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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汉云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蔡汉云,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厂退休职工,户籍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汉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蔡汉云在本市江岸区南京路武汉市中心医院(南京路院区)门诊部,趁被害人冷某某抽血作检查不备,拉开其背包拉链,将背包内的黄色钱包扒走,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左右及一张医保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前科证明、犯罪现场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对案笔录、搜查笔录、住院审批表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汉云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汉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病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检察官助理:葛琴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蔡汉云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 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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