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浩、莫正辉等3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号。2014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害人罗某甲,男,现年32岁。

被害人王某甲,男,现年47岁。

被害人王某乙,男,现年46岁。

被害人林某某,男,现年55岁。

被害人黄某甲,男,现年45岁。

被害人陈某甲,男,现年37岁。

被害人张某甲,男,现年37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郭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已起诉)于2014年左右开始在南部县大肆放高利贷,为保证放贷收账的顺利进行,发展笼络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已起诉)等人成为自己的“小弟娃”,并组织安排蔡某某、杨某某等人长期使用威胁恐吓、滋扰、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方式讨债,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蔡某某、杨某某为骨干成员,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孟某某(已起诉)于2013年左右开始在南部县等地经营酒吧、放高利贷,逐步收拢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敬某某、何某某(后二人已起诉)等人充当其“小弟娃”,统一在后背纹有代表集团组织的特定纹身,孟某某安排郭某某、莫某某、敬某某、何某某等人经常以看守、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索债,为提升其社会名气逞强斗狠,逐渐形成了以孟某某为首要分子,郭某某、莫某某、敬某某、何某某(后二人已起诉)为骨干成员,罗某乙(已起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陈某某和孟某某为首要分子的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其他被告人实施以下犯罪事实:

一、罗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何某某、敬某某、宋某某、龚淇淋、马某某、邓某甲、杨某甲)

2015年春节,陈某某邀约罗某甲、蒲某某在南部县亿联酒店打牌,罗某甲、蒲某某输钱后给陈某某打下借条。此后蒲某某外出躲债,陈某某便带人多次到罗某甲经营的春天歌城催收债务,罗某甲多次向被告人蔡某某及孟某某、宋某某(已起诉)、龚某某(已起诉)等人借高利贷,来归还陈某某的高利债务,长此以往罗某甲便对陈某某、孟某某、宋某某、龚某某、蔡某某等人均负有数额不等的欠款。

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孟某某、宋某某、龚某某等人多次找罗某甲催收债务无果,便商量将罗某甲经营的春天歌城按债务比例瓜分。马某某(已起诉)得知此事后找到罗某甲,经罗某甲同意,以谎称罗某甲欠马某某钱的方式帮罗某甲多占股,同时马某某以此为由让罗某甲给其拿好处费,后陈某某、孟某某、宋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等人和罗某甲签订了春天歌城股份转让协议共同经营春天歌城。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春天歌城经营状况不好,陈某某、孟某某、龚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商议让罗某甲变卖春天歌城来归还债务,并商定分陈某某、龚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和宋某某四个班,每班看守一天轮流看守罗某甲,每个班各自负责看守当天的费用。看守期间,陈某某指使蔡某某帮其安排看守事宜,蔡某某便邀约杨某甲、杨某某(已起诉)将罗某甲带至瑞泰酒店、天都宾馆、凝聚力网吧等地多次进行看守。孟某某安排郭某某、莫某某、何某某、敬某某、宋某某等人在亿联酒店、天都宾馆、桂博路43号卓越商贸公司门市部(案发时名称)等地多次看守罗某甲。龚某某承诺支付费用让马某某表弟邓某甲(已起诉)帮忙看守罗某甲,邓某甲便多次帮龚淇淋在亿联酒店、瑞泰酒店等地看守罗某甲。马某某同样安排邓某甲看守罗某甲,邓某甲亦多次帮马某某在亿联酒店等地看守罗某甲。期间限制罗某甲行动,让罗某甲只能联系人卖春天歌城还钱,不能与外界有其他联系,并多次对罗某甲进行恐吓威胁,致使罗某甲产生心理阴影未选择报警。在被看守拘禁约十余天后罗某甲以回家换衣为由逃脱看守。

二、王某甲在廊桥茶坊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

2015年左右,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南部县邮电宾馆开设茶坊,期间王某甲朋友到茶坊打牌输钱后便向陈某某借钱,王某甲自愿帮朋友代为还款。一天下午,陈某某联系王某甲到南部县滨江路廊桥茶坊协商还钱,陈某某同时邀约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以及陈某某父亲陈某乙(已去世)等人帮忙要钱,双方就欠款金额发生分歧,陈某乙在陈某某的授意下,使用扯皮带、吐口水等方式强迫王某甲还钱,陈某某威胁王某甲不还钱不能离开茶坊,并安排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茶坊看守王某甲催其还钱。次日下午王某甲在廊桥茶坊被看守一天后,王某甲给陈某某打下借条后离开茶坊。

三、王某甲、王某乙在锦宏酒店、金琳宾馆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

2015年初左右,王某甲将从陈孝松处的借款转给王某乙,并约定利息,同年3月初王某乙再次找陈孝松借款,陈孝松介绍莫某某给王某乙借款。十余天后,王某乙委托汪某某出面向莫某某、陈孝松还钱。同年12月左右,陈孝松找到王某乙称钱未还完,王某乙向陈孝松打下借条。

2016年4月25日,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附近的“速6”酒店找到王某甲、王某乙,将二人带回到南部县**湾陈某某老家,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向陈某某打下欠条。4月26日凌晨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将王某甲、王某乙带至锦宏假日酒店三楼8306房间内,陈某某让王某甲、王某乙想办法还钱,称不还钱不得离开房间,陈某某安排蔡某某、杨某某看守王某甲、王某乙,4月27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趁看守松懈便逃离锦宏假日酒店。4月27日上午,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现王某甲逃跑后,便将王某乙转移至金琳宾馆,陈某某安排蔡某某、杨某某二人继续看守王某乙,直至4月28日中午,陈某某等人带王某乙到陈某某家中吃午饭,饭后陈某某等人带王某乙外出时,王某乙趁机报警离开。

四、林某某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陈某某、蔡某某)

2014年左右,林某某为偿还债务向陈某某借高利贷,并约定利息,林某某在偿还一段时间后无力还款。后因林某某欠朋友黄某甲钱,黄某甲又欠陈某某钱,经陈某某、林某某、黄某甲三人商量后陈某某便将债务转移至林某某名下。2017年7、8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在南部县廊桥茶坊找到林某某,将林某某带至大垭小区一小旅馆(现为佳缘宾馆)。在旅馆内陈某某算出林某某所欠数额,林某某表示没钱还,陈某某威胁还钱,不还钱便不准离开旅馆,并安排蔡某某等人在旅馆房间内看守林某某,看守三天后,林某某向陈某某打下借条后离开旅馆。

五、黄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

2014年底左右,黄某甲因打牌输钱向陈某某借款,半年后陈某某、蔡某某等人找到黄某甲讨要债务,黄某甲给陈某某打下借条,后陆续还了部分欠款。2016年初,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将黄某甲约到北环路一茶坊内商量还钱,在黄某甲表示暂无钱可还后,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将黄某甲带至亿联酒店开房。在房间内陈某某让黄某甲想办法还钱,威胁黄某甲不准离开房间,并安排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看守黄某甲。黄某甲在亿联酒店被看守一天两晚后,黄某甲父亲黄某乙得知此事便拿12000元到亿联酒店给陈某某,黄某甲方才离开亿联酒店。

六、陈某甲被寻衅滋事案(参与人员: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

2015年左右,陈某甲急需用钱便向孟某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因偿还困难,陈某甲通过朋友刘某某向孟某某再次借款。数月后因陈某甲无力偿还债务,孟某某带郭某某等人找到陈某甲还钱,陈某甲父亲陈某丙得知后承诺帮陈某甲还款,孟某某等人又要求陈某丙打下借条。2017年初,陈某甲一家无力偿还向孟某某的借款。2017年初至2017年夏天,孟某某先后两次给付购买油漆费用指使莫某某、郭某某等人购买红色油漆,到陈某甲位于工农巷**号**楼房屋大门上及周围墙壁等写下“欠钱还钱”等字样,并用细状物将房门锁眼堵死,以此方式滋扰陈某甲及其家人,催陈某甲还钱。

七、张某甲被寻衅滋事案(参与人员: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

2016年左右,张某甲向孟某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因无钱偿还再次向孟某某借款打下借条,因孟某某联系张某甲还钱未果。2017年期间,孟某某先后两次给付费用指使莫某某、郭某某等人购买红色油漆到翻身街望江花园小区F栋1单元1楼张某甲家房屋,使用油漆在张某甲家大门上写下“杂种还钱”等字样。同时孟某某再次给付费用指使莫某某、郭某某等人购买一白色花圈,将花圈摆放至张某甲家房屋外阶梯上,以此方式让张某甲还钱。

八、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参与人员: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敬某某、罗某乙)

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孟某某驾车路遇张某甲,后一起到西郊宾馆,在宾馆内张某甲表示无力偿还欠款,孟某某便安排莫某某、郭某某、敬某某、罗某乙等人采取两人一班的轮班看守张某甲。期间孟某某利用张某甲系乡镇干部,以其工作、名声影响威胁张某甲还钱,并要求看守人员在张某甲离开房间时电话汇报,经孟某某同意方可离开房间,但看守人员必须跟随张某甲。在西郊宾馆被看守四、五天后,张某甲被迫向他人借款向孟某某还钱后离开宾馆。

九、阳光美地工地寻衅滋事案(参与人员: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何某某、敬某某)

2016年左右,南部县伏家大堰阳光美地房地产开发占用晓霞村8队的部分土地,房产开发商与晓霞村8队村民就土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工地未动工。后梁某某(外号“长脚”,另案处理)承包该工地土石方工程,并计划尽快开工。2016年1月26日13时许,梁某某为防止当地村民阻工,提前召集来若干闲散人员站在工地扎场子。同时梁某某邀约孟某某前来帮忙,孟某某遂召集郭某某、莫某某、敬某某、何某某等人到阳光美地工地,与梁某某纠集来的闲散人员一同在工地扎场子防止村民阻工。后当地部分村民路过阳光美地工地时,见梁某某已召集人员扎场子并且将挖掘机开在工地外准备开工,村民便上前找梁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梁某某强行下令开始动工,村民上前进行阻挡,梁某某便要求在工地扎场子的人员将现场阻工的村民赶出工地。随后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何某某、敬某某等人与梁某某召集来的其他人员上前对阻工的村民进行包围拦截,并对阻工村民进行威胁恐吓、强拖硬拽、推搡拉扯,继而双方发生斗殴打架,其中村民李某某、张某乙在推搡拉扯殴打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受伤,敬某某也被围观村民扔石打伤。孟某某见此便返回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到工地逞凶,途中被人拦下,孟某某等人便驾车离开现场送敬某某就医。

另审查查明,以陈某某、孟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下半年罗某甲外出跑路后,陈某某、蔡某某、孟某某、郭某某、莫某某、龚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多次到五里小区罗某甲家中威胁、恐吓罗某甲的父母罗某丙、罗某丁,使用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

二、2015年左右,孟某某、郭某某等人到春天歌城要账,与罗某甲岳父母雍某某、杨某乙发生矛盾,并将雍某某、杨某乙二人打伤。

三、2016年左右,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到仪陇县度门镇王某甲老家处,使用高音喇叭扩音找王某甲还钱。陈某某、蔡某某到王某乙所在南部县紫薇名苑小区四处张贴大字报让王某乙还钱。

四、2016年左右,因陈某甲未偿还孟某某的借款,孟某某、郭某某等人到亿联酒店找到陈某甲,将陈某甲看守在酒店房间内6、7小时,向陈某甲索要高利债务,不还钱不准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郭某某、莫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等人采取喷字、堵锁眼、摆放花圈、聚众造势等方式,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和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和孟某某、敬某某、何某某、罗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蔡某某在非法拘禁罗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黄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在非法拘禁张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莫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莫某某、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处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20年9月27

附:

被告人蔡某某、郭眉毛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莫眉毛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