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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海枫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蔡海枫,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海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蔡海枫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向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有口罩、额温枪可以出售,并从网上下载口罩、营业执照等图片发送给被害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让被害人先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并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蔡海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蔡海枫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蔡海枫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海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海枫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海枫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练节晁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海枫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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