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蔡润华(又名蔡桂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润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润华到绥阳县洋川镇千工堰还房小区A栋二楼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口,用铁片将该公司的办公室门锁撬坏后,进入该公司将会议室内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内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八瓶“宝洞两坛牌”白酒盗走。经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八瓶“宝洞两坛牌”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粟某某、刘某某的证人;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润华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绥价认﹝2020﹞57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蔡润华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润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润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未成年时实施一次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润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红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蔡润华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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