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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深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蔡深平(绰号“深平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因讨债殴打他人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2018年6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3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深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为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为2019年8月5日至9月5日、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深平与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涟源市苏荷酒吧、新建街、龙塘等多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蔡深平积极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一、聚众斗殴罪

2013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蔡深平与周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涟源市城区“苏荷酒吧”内玩时,谭某某和酒吧内的工作人员王某乙发生矛盾,遂纠集蔡深平、吴某某、谭某乙等人寻找王某乙未果,谭某某就持械将酒吧内的一个液晶显示屏和酒吧门口的玻璃门打坏。后谭某某、吴某某又纠集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谭某乙(均已判刑)、蔡深平等人在涟源市双江小学碰到王某乙一方人,王某乙一方用汽油瓶扔向谭某某等人。后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与王某乙方约定打架,吴某某、蔡深平、刘某某、谢某某等人驾车在涟源城区、龙塘等地和王某乙等人驾车相互追逐、碰撞,在207国道龙塘地段,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将王某乙一方的一辆越野车撞到路旁的水沟里,后被告人蔡深平、谭某某、吴某某等人持刀、铁棍对该车进行砍砸并将该越野车上跑出的一人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照片、通讯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谢某某、吴某乙、罗某某、刘某某、龙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深平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 2013年4月6日晚上,王某某和吴某某(均已判刑)、吴某丙等人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路“天宫一号”KTV唱歌时,因吴某某和兰维点歌发生矛盾,导致王某某及吴某某和刘某丁、邓某某双方对打,后王某某邀请刘某乙、刘某丙、邓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刀,由谭某乙(已判刑)开车来到“天宫一号”KTV,刘某丙等人持刀将吴某丙、刘某丁砍伤,后逃离至蓝天办事处“猫山”地段,王某某等人仍不服气,又纠集被告人蔡深平及谭某乙等人携管刹先后在“猫山”、涟水明珠等地伺机再次殴打吴某丙、刘某丁等人,后因没找到人,且听说有人报案才作罢。

2. 2013年5月份的一天,“国国”、“苗苗”等人到刘某戊开在商园街的美发美容店玩,因“苗苗”将车停在张某某开的充话费的店门口引发口角,“国国”遂纠集被告人蔡深平与王某某(已判刑)、吴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张某乙(“雷猛子”)等人发生打斗,张某乙将刘某戊的妹夫谭某丙打伤,后“国国”方纠集王某某、吴某某、蔡深平等人开车带管刹在涟源市新建街等地寻找张某乙(“雷猛子”)等人,因刘某戊的父亲和张某某讲和才作罢。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蔡深平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戊、刘某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深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深平持械聚众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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