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460号
被告人蔡炎升,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炎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蔡炎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后蔡炎升因欠赌债无力偿还,遂萌生诈骗林某某钱财来还债的念头,于是在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蔡炎升向林某某介绍以帮他人偿还信用卡可赚取高额利润的生意为由,骗取林某某的信任,直至案发,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转账给蔡炎升554285元,期间,蔡炎升以赚得的利润名义付给林某某92790元。蔡炎升收到被害人的转账资金后,全部被其用于赌博和生活花销。后林某某感觉被骗,遂于2018年4月11日晚,让蔡炎升刷卡查询卡上余额,蔡炎升知道无法再隐瞒,遂承认诈骗林某某的钱财。2018年4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陆丰市**镇**酒店**房将蔡炎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炎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8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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