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49号
被告人蔡炜声,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9年7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炜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蔡炜声在本市白云区鸦岗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等材料,向鸦岗经济联合社报销医疗费用,共计骗得该经济联合社人民币1799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账号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炜声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炜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炜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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