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蔡燕清,曾用名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燕清盗窃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燕清在清镇市金盆路下午小区148号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老爷牌二轮摩托车秘密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4元。
2.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蔡燕清在清镇市红旗北路铁合金厂宿舍1栋2单元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秘密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燕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蔡燕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燕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燕清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视频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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