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施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与前妻杨某某于2019年4月份离婚,但离婚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一直纠缠不清并常常发生争吵。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得知杨某某与被害人宋某交往后,对宋某一直怀恨在心。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蔡某在得知杨某某和宋某在施甸县**KTV后,就驾驶其云MEN169银白色微型车到**KTV找二人,当到达**KTV时看见二人在门口的花台旁等自己,便从其车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裤兜里去找二人理论,在与杨某某交谈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并将矛盾指向了宋某,遂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向宋某的左胸部、左右腰部、右小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宋某倒地当场死亡;后蔡某拨打“110”报警自首,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宋某系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张春堂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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