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3号
被告人蔡玉庭,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号**栋**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玉庭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蔡玉庭在惠城区**路**湾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在整理汽车(粤B3****)的后尾箱,蔡玉庭遂起了抢劫汽车的想法,蔡玉庭返回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把螺丝刀与深蓝色的头套,后蔡玉庭头戴头套拿着螺丝刀威胁被害人杨某某让其交出汽车车钥匙与手机,被害人杨某某称手机在车上并把车钥匙交给蔡玉庭,后被告人蔡玉庭便驾驶被害人杨某某的汽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劫汽车价值人民币281333.33元;车内手机二台,价值人民币3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玉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玉庭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玉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蔡玉庭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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