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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玉燕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7〕555号

被告人蔡玉燕,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社区**村**(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玉燕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5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8月3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玉燕在海丰县**镇**酒店**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蔡玉燕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3小袋和自制吸毒工具1套。经称重,缴获的疑似毒品3小袋,净重共73.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3小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检查、扣押、称重、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玉燕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重7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继江

2017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玉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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