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蔡友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玲梧,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十里**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友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蔡玲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6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前后,被告人蔡友情、蔡玲梧经预谋,将被告人蔡玲梧名下一张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福明”(另案处理),供他人“洗钱”使用,并与“蔡福明”约定待赃款进入该银行卡后就由被告人蔡玲悟挂失并补卡,将卡内赃款取出瓜分。
1、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施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他人以“网上购买湿纸巾质量出问题可赔偿退款”为由骗走人民币60672元。其中人民币4500元转入被告人蔡玲梧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2、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裴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栋**单元**室,被他人以“消除大学生贷款额度”为由骗走人民币23500元。其中人民币2996元钱款转入被告人蔡玲梧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3、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方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工本费、手续费”为由骗走人民币15780元。其中人民币6000元转入被告人蔡玲梧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蔡友情、蔡玲悟得知上述银行卡内有赃款入账后,由被告人蔡玲梧补办了一张相同账户、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但因账户异常账款无法取款,后被告人蔡玲梧于2019年7月31日私自将该卡绑定其本人微信(微信号******),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将该张卡内的人民币15002元转入微信零钱占为己有。2019年7月28日,除上述赃款外,尚有赃款人民币227764元经由上述涉案银行卡进行转移,但因被上家及时作转移等处理而未能占为己有。
2019年8月18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蔡玲梧暂住证需要注销为由,将其通知到晋江市公安机西滨派出所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蔡友情得知被告人蔡玲悟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玲悟处查扣上述卡号为621226140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VIVO”牌手机1部、人民币11700元,从被告人蔡友情处查扣苹果牌XR型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裴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友情、蔡玲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互相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友情、蔡玲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未遂部分达数额巨大,既遂部分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友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玲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友情、蔡玲悟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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