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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珊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蔡珊,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珊盗窃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蔡珊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猎网”网吧趁被害人封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吧台对面桌上充电的黑色荣耀V20手机一部,后在南坪步行街销赃,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蔡珊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光影”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电脑桌右边的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后在大坪游摊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被挥霍。

2020年8月31日早上7时50分许,蔡珊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吉米”网吧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白色OPPOA37m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南岸区南坪菜市场将蔡珊抓获,并从身上查获被盗的白色OPPOA37m手机一部。

到案后,被告人蔡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封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珊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同步录音录像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珊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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