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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瑞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蔡瑞,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经营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瑞于2014年12月进入**上海**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本市**路**号**大楼第**层工作,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对接并根据公司需要让**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作电子兑换券交**公司使用等工作。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蔡瑞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内部活动、活动备用等理由,私自从**公司获取**电子兑换券87万余张,并将上述兑换券通过淘宝低价转卖获利856万余元,随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等花用。根据司法审计,其中有737527条SN码已兑换。**公司实际损失不少于1253万元。

被告人蔡瑞于2019年6月14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职位描述、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蔡瑞的任职和职务便利情况。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信息、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情况说明、价格说明、电子邮件记录、电子券数量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蔡瑞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案破及被告人蔡瑞到案等情况。

4、被告人蔡瑞的供述及自首书,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瑞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瑞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瑞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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