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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益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蔡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08年3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4年9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益至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新横路326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沪FJ****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 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蔡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益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益有其他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慧敏

检察官助理:邹超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益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55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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