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蔡碧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号。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碧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蔡碧牛多次在惠东县平山街道湖滨路4号湖翠阁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蔡某某(已判决)后,蔡某某再将毒品卖给朱某某和柳某某。同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蔡碧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碧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碧牛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共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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