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蔡秉利,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蔡秉利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l3年8月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l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l6年8月3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l7年l0月3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l9年11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秉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夜间,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邱某某家,将邱某某放在邱某某家客厅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五口袋水稻盗走,价值人民币5170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2、2020年2月18日夜间,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蔡某某家中,窃取蔡某某家卧室内现金1700元。
3、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谢某某家中,窃取谢某某家一楼东边卧室内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4、2020年3月16日夜间,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潘某某家中,窃取潘某某家东侧卧室内50元现金和一部老年机。
5、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张某甲家中,窃取张某甲家中现金180元。
6、2020年4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汤某某家中,将汤某某家中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7、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杜某某家屋后,将杜某某家六只鸭子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490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8、2020年5月2日夜间,被告人蔡秉利至灌南县**镇**村**组郑某某家中,将郑某某家中五只鸡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280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1证人张某乙证言;
1被害人邱某某、蔡某某、谢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汤某某、杜某某、郑某某陈述;
1被告人蔡秉利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秉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秉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秉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秉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6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秉利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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