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蔡立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立东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立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蔡立东因其父亲蔡某某驾驶货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红星美凯龙商场附近道路逆向行驶,与正常驾车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产生争执,蔡立东驾驶车牌号黑AP**J*传祺GS4机动车将刘某甲撞倒致伤,并将刘某甲停放在道路中央的丰田塞纳车及被害人刘某乙行驶中的奥迪A3轿车撞损。经鉴定,刘某甲髋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车损价值人民币122,729元,刘某乙车损价值人民币3,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蔡立东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蔡立东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案件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案件痕迹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案件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立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蔡立东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时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 、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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