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蔡童童,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童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凌晨3时20分左右,被告人蔡童童在贵阳市云岩区**路绿谷超市对面的马路上,采取推车方式,将被害人孔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500元。蔡童童又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路14号附近路边,采取搭线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600元。
2020年11月1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童童在二戈寨黄土坎一自建仓库内,采取撬座包方式,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瓶车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451元。蔡童童又在被害人杨某某自建房楼下,采取搭线方式,将其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5456元。蔡童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视频截图;
2、被害人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童童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童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0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蔡童童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蔡童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1年1月22日
附:一、被告人蔡童童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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