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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精敏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45号

被告人蔡精敏,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专科毕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其强,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海燕,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精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蔡精敏和被害人李某甲曾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共事。2018年初,蔡精敏称通过其父亲关系可以获取优惠的指标房源,让李某甲和其共同合作,于是二人于2018年5月共同注册成立海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室,由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蔡精敏谎称可以通过其父亲的关系低价收购到万景峯、西溪里、绿地海德公馆的指标房等优惠房源,李某甲信以为真,将能购买到优惠房源的消息告知亲友和客户,收取有意向的人员转交的指标费后交给蔡精敏,或是让有意向人员直接转账给蔡精敏,2018年初至同年11月5日,蔡精敏骗取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76.5万元。蔡精敏将收取的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中旬左右,李某甲发现蔡精敏一直未能获取任何优惠房源且失去联系。同年12月22日,李某甲为挽回经济损失与蔡精敏的父亲蔡某某签订《债务承担与抵消协议》,蔡某某同意以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路**号**公寓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7.02)抵偿蔡精敏所欠的人民币376.5万元。蔡某某出售该房后李某甲从中获偿人民币150万元。

2019年5月13日,李某甲就本案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该局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同年7月9日,蔡某某代蔡精敏向李某甲转账人民币13万元作为撤案补偿金。

2019年7月23日,蔡精敏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图及照片、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议、承诺书、刑事案件撤销案申请书、转账回执、保证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流水清单、复函、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口信息基本查询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叶某某、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及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蔡精敏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精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获取优惠指标房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1122

                                     

附:

1.被告人蔡精敏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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