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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素琴、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蔡素琴,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辨护人俞飞燕,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岭**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日、8月17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蔡素琴在本市玉城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多个下家投注金额达6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上报给卓某某(已诉)和苏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蔡素琴接受被告人苏某甲270万余元、许某某(另案处理)280万余元、郑某某27万余元、朱某某10万余元、董某某7.7万余元、甘某某4.6万余元、赵某某2万余元投注。

2.2014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在本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多个下家投注金额达90万余元,并上报给被告人蔡素琴和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苏某甲接受陈某某35万余元、何某某25万余元、谢某甲12万余元、谢某乙10万余元、吴某某5万余元、骆某某3万余元投注。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蔡素琴向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2月24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本市坎门街道的坎台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年5日,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分别退缴非法获利5万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单、微信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互助会单、银行还款单、现金交款单、拘留证、逮捕证等;

3.证人许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朱某某、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谢某甲、何某某、谢某乙、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苏某乙、卓某某、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素琴、苏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素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素琴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手机1部、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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