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蔡红兴,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南通市海门市**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被告人蔡红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红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荣,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本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路**号)。被告人陈荣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2012年10月13日被假释,于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变造机动车号牌,于2014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荣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红兴、陈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红兴、陈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严某某、鲁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听取了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严某某、鲁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6月29日间,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合谋盗窃后至本市**街道**村、**村等处,由被告人蔡红兴采用铁丝技术性开锁的手段进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陈荣望风,共窃得严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黄金项链、戒指等黄金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45407.68元。后被告人陈荣将窃得的上述财物销赃后得款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分别得赃人民币20000元和220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光。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荣、蔡红兴至本市**街道**村**号**幢**室严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共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合计价值人民币4598元。
2.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荣、蔡红兴至本市**街道**村**号**室鲁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黄金锁、黄金牌子、黄金手镯各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9614元。
3.2020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荣、蔡红兴至本市**街道**村**区**幢**室陆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4.202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荣、蔡红兴至本市**街道**村**区**幢**室鞠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共窃得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2只、黄金手链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31195.68元。
归案后,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红兴、陈荣的供述与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红兴、陈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红兴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祥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红兴、陈荣均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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