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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结梅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蔡结梅,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11月2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结梅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蔡结梅担任位于本市白云区**街的广州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塑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及**,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上述三家公司资产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输光。经审计,蔡结梅共侵占上述三公司合计人民币96864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公司账户明细、银行流水记录、转账记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结梅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审计报告等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结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结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结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蔡结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结梅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结梅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及光碟6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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