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蔡统明,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8********,汉族,文盲,原天台县**网厂法人,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村**路**号,现住天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兰英,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村**号,现住天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1.2%至2%的月息向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等3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30余万元,并造成损失人民币280余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蔡统明自动投案,同年6月3日被告人王兰英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证明、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户籍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登记情况、还贷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申报等材料、个人借款合同、住房款抵押合同、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龚某某、王某某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优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蔡统明、王兰英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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