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蔡美珊,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0日经我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美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陈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西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蔡美珊、徐某某、陈某乙、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审核部、会计部人员,招募陈某丙、涂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放款财务人员,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外包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某丁、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2018年8月陈某甲成立杭州**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等人合作开发“趣消费”等APP用于网上放贷,同时利用技术权限将APP内的客户信息转移给线下财务人员用于非法放贷,并招募原**公司徐某某、陈某乙、蔡美珊、方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等人成立客服部、审核部、会计部,继续实施套路放贷。2017年11月至2019年,逐步形成以陈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获取“客户资源”,审核部成员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骗取被害人提供手机通讯录、直系亲属电话等为后续催收做准备,经审核人员审核以后将被害人推送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以“七天贷”形式放款,通过“收取30%周利息”、“展期”、“提额降息”、“互推”、“收取高额逾期费”、“催收”等手段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当被害人无法归还时,将被害人个人信息发送给外包催收公司,采用不间断拨打电话催讨、威胁、发送短信骚扰、制作、传播侮辱性照片等方式进行滋扰、威胁,以催讨债务。以陈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先后对万余名被害人实施套路放贷,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生活秩序、家庭受到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蔡美珊于2017年11月进入**公司,2018年8月进入斗牛公司,其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七天贷”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蔡美珊作为**公司客服审核,将客户推送给陈某丙、涂某某等放款财务,领取固定工资,共计8000余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蔡美珊在杭州**公司担任审核,后升为审核主管,负责审核“趣消费”等APP内的客户信息,并将APP内客户信息推送给线下各放款财务,每月收取固定工资,共计2.6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美珊涉案金额817万余元,从中获取收入3.4万元。二、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美珊投资入股并操作放款“便捷贷”财务线(其中陈某甲占50%,吴某某占24%,蔡美珊占14%,陈某某占股12%)。期间“便捷贷”财务线所涉诈骗数额84万余元,蔡美珊共从中获得分红11.2万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蔡美珊主动向磐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退出非法获利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美珊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美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美珊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美珊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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