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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艳红、刘水花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76号

被告人蔡艳红,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水花,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艳红、刘水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阿爆”“小郭”“小熊(小白)、(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许以每月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保底工资和每成功实施一单诈骗5%-8%的提成收入,从中国大陆、台湾招募人员到肯尼亚蒙巴萨组建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该团伙成员集团式统一管理,集中吃住、分工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进行诈骗,具体诈骗流程为:一线话务员负责接听由电脑手群体发送的语音包回拨回来被害人电话,冒充邮政部门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身份被人冒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大量透支欠费的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报警解决,后转给二线话务员。该团伙一线话务员每天接听或者拨打的电话数量在100个左右。二线话务员负责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警察,谎称被害人信用卡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以需要配合调查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后直接行骗成功或转给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负责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加强被害人错误认识,诱骗被害人按照指示进行操作,直至行骗成功。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及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间,“小熊(小白)、“阿伟”、“小明”(均另案处理)结伙,许以每月6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保底工资和每成功实施一单诈骗6%-8%的提成收入,从中国大陆招募人员到阿联酋组建针对中国大陆居民以上述方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其中蔡艳红、刘水花在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

2016年11月6日,阿联酋“小熊”团伙成员先使用上述方法,诈骗宁波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7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回5.53万元。

被告人蔡艳红于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27日出境至肯尼亚蒙巴萨,在“小熊(小白)”等人管理的电信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2日、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23日四次出境至阿联酋迪拜,在“小熊(小白)”等人管理的电信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被告人蔡艳红在上述窝点期间,一线话务员接打电话数量至少5000个。

被告人刘水花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4月27日出境至肯尼亚蒙巴萨,在“小熊(小白)”等人管理的电信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1月13日、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11月2日三次出境至阿联酋迪拜,在“小熊(小白)”等人管理的电信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被告人刘水花在上述窝点期间,一线话务员接打电话数量至少500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甲、兰某某、彭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艳红、刘水花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艳红、刘水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邮政工作人员身份,通过接听电话,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艳红、刘水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蔡艳红、刘水花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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