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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荫家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蔡荫家,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20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居住地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荫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蔡荫家在位于漳浦县**镇**村**号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争执,遂持水果刀捅刺赵某甲后背一刀致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后背部刺创造成右肺破裂引起张力性血气胸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蔡荫家主动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水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荫家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荫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岚

检察官助理 陈光发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荫家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录音录像光盘3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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