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4********,满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法制大队大**。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胡某某(另案处理)因长期组织多人多次在鞍钢盗窃物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起公诉,其兄胡永家(另案处理)为帮助胡某某伪造虚假立功,寻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通过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蔡某乙(另案处理)、副**朱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该局时任刑侦大队中**被告人蔡某甲索要“立功”线索。被告人蔡某甲将其中队正在办理的张某甲被伤害案的案情及已经掌握的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刘荣威(绰号某某某)信息告知胡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明(另案处理),由陈明通过律师会见将信息转递给胡某某,胡某某向羁押其的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进行检举,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再将胡某某检举材料传递给被告人蔡某甲。2013年11月被告人蔡某甲将刘荣威抓获后向看守所反馈材料,出具关于胡某某检举揭发材料核实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胡某某立功的虚假佐证材料。其间,被告人蔡某甲收受胡永家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2014年7月对胡某某判决时认定其有立功情节。
2018年被告人蔡某甲担心胡永家、胡某某涉黑导致2013年假立功一事案发,重新制作了一份2013年提审胡某某的笔录,并让胡某某配合在新笔录上重新签字捺印,之后将原笔录销毁,将新笔录藏匿在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警队杂物间内。2019年胡永家、胡某某涉嫌犯罪专案组对2013年胡某某立功减刑一事开展调查,被告人蔡某甲未如实向专案组说明实情,并同陈明多次见面,定立攻守同盟,将专案组调查情况向蔡某乙、朱某某汇报,阻碍对该犯罪组织查禁。
另查,胡永家、胡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已被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务员职务任免呈批表、坦白、检举、揭发材料传递函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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