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贤华(别名小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贤华。王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日至9月27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蔡贤华在乐清市**街道**坟墓旁边开设“牌九”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渔利,当日赌场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搭棚子、搬桌椅及在赌场周边放哨,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周边为赌场放哨。2019年5月24日1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蔡贤华、王某甲、李某甲,现场查获头薪款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牌九;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强制隔离戒毒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潘某甲、潘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曾某某、谭某某、张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贤华、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贤华、王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贤华、王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贤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秉旺
附:
1.被告人蔡贤华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电话188*******)、李某甲(电话187********、135********)现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律师提供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叁部、赌具牌九壹副、现金310元。
4.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各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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