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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贤宏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蔡贤宏,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栋**单元**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贤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9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下午21时许,被告人蔡贤宏在武汉市汉南区**小区**栋**单元**号,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疑似毒品麻果10颗,和疑似毒品冰毒1包,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蔡贤宏卧室及书房搜查出疑似毒品麻果2包及疑似毒品冰毒10包。经称量和鉴定,以上疑似毒品部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毒品氯胺酮,分别重26.46克及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毒品称量视频、现场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蔡贤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贤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克及毒品氯胺酮0.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贤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贤宏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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