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蔡贵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街道**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以上五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贵忠、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5时许,在晋江市**镇**村“**烧烤店”门口路段,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蔡贵忠及被害人危某某因添加微信一事产生口角、推搡,被告人蔡贵忠、被害人危某某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追打,被告人潘某某遂让在一旁的被告人石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前来帮忙。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到达后遂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危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蔡贵忠持酒瓶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打伤,被告人潘某某、石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遂对被告人蔡贵忠进行追打,并持石块殴打被害人危某某。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颈部、额顶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危某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眶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一处租房抓获被告人蔡贵忠。2020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人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病历材料、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贵忠、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贵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贵忠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贵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贵忠、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六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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