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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贵珍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蔡贵珍,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贵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蔡贵珍在闽清县**花园市场内一卤味店前,趁被害人林某某在购买卤味不备时扒窃走其放在背包内的钱包,并将钱包内财物占为己有。

2.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蔡贵珍在闽清县**街**超市蔬菜区,趁被害人何某某挑菜不备时,扒窃走其放在购物袋内的钱包,并将钱包内财物占为己有。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蔡贵珍在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89”超市被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表、辨认照片、现场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贵珍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贵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贵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贵珍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贵珍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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