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赐洪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蔡赐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路**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赐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蔡赐洪在南安市**镇**村**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贩卖一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蔡赐洪在南安市**镇**村的一个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一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蔡赐洪在南安市**镇**村的一个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贩卖一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蔡赐洪在南安市**镇**村的一个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贩卖一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8日8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到南安市拘留所将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期满出所的被告人蔡赐洪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财产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尿检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赐洪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赐洪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培志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赐洪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