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蔡跃进,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128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蔡跃进曾因犯放火罪,于2005年4月20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11月25日、2014年3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日。因盗窃(起诉书指控第一笔事实),于2019年9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因盗窃(起诉书指控第三笔事实),于2020年4月2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被告人蔡跃进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跃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跃进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跃进,听取了被告人蔡跃进和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蔡跃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蔡跃进先后至本市**镇**广场、**村桥头等地,采用掀电动车后座、翻找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6次,窃得现金、铁质焊接窨井盖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镇**广场南侧路边,窃得陈某甲放置其摊位上的黑色挎包1只(价值无法认定),并留作自用,后被陈某甲追回。
2.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镇**村桥头一商店门口,采用掀电动车后座的手段,窃得张某某电动三轮车车座内的木头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10元,所得赃款被其支用。
3.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镇**村**组一桃园,采用老虎钳剪铁丝等手段,窃得王某某放置在桃园内的铁桶3个、铁饼2块,后销赃给分界镇一流动废品收购人员(身份不明)得款人民币30元,所得赃款被其支用。经认定,涉案铁桶、铁饼合计价值人民币30元。
4.2020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门口,采用掀电动车后座的手段,窃得张某某电动车车座内的钥匙1串(价值无法认定)。
5.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镇**村**组6号陈某乙家门口,采取电动车搬运的手段,窃得陈某乙放置在家门口的铁质焊接窨井盖1只,后被陈某乙发现后追回。经认定,涉案铁质焊接窨井盖价值人民币31.5元。
6.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蔡跃进至本市**镇**汽车站内,采用掀电动车后座的手段,窃得倪某某现金人民币164.5元,后被倪某某发现后追回。
归案后,被告人蔡跃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跃进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蔡跃进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张某某、王某某处的监控录像;
7.泰兴市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跃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跃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跃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跃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晓曦
检察官助理:蒋浩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蔡跃进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1. 全部案卷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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