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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运强2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047号

被告人蔡运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伟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运强涉嫌运输毒品罪、蔡伟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5日21时,被告人蔡运强在本市**镇**路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并收取毒资530元。

二、2020年4月9日2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给被告人蔡伟杰用于购买冰毒,蔡伟杰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蔡运强,让蔡运强帮忙购买冰毒,蔡运强因找不到冰毒将1000元退还给蔡伟杰,蔡伟杰将1100元退回给陈某某。

三、2010年4月10日12时许, 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给蔡伟杰用于冰毒,蔡伟杰因找不到毒品于2020年4月20日将1100元转回给陈某某。

四、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蔡伟杰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购买30克冰毒用于贩卖,并由蔡伟杰负责找毒品,后蔡伟杰通过被告人蔡运强联系上林某某(在逃)商量购买毒品事宜,后因刘某某资金没有到位而终止交易。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蔡运强;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蔡伟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运强、蔡伟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运强、蔡伟杰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运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蔡运强、蔡伟杰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1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运强、蔡伟杰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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