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蔡述山,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述山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述山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蔡述山、吴某某(已起诉)及黄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出资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一矿场非法开采饰面用闪长岩矿石,并由被告人蔡述山雇佣蔡某某(已起诉)负责现场管理,雇佣柯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均已起诉)等人进行采石。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蔡述山同意自制黑火药用于爆破采石,并多次自行或授意蔡某某购买、运输制造黑火药的原料氮钾肥(硝酸钾)、硫磺、木炭至**镇**村**号,后由柯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在**镇**村**号房屋内自制黑火药用于爆破采石。至案发,柯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共计制造黑火药约490千克。
2019年5月8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该非法采石场现场及**村*号房屋内查获黑火药22.955千克、硝酸钾744.120千克、硫磺343.245千克、木炭262.155千克及铁勺、磨粉机等制造黑火药工具。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蔡述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黑火药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蔡述山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述山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计量所出具的检测证书、福建省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福安点出具的试验报告、福建省第四地址大队出具的鉴定报告;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述山对指控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述山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员: 钟 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述山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玖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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