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蔡适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阮世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适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适从和胡某甲、胡某乙、刘某某及熊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合谋后共同出资,与北京北银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销售该公司的“北银创投”信用消费卡,并租赁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6号楼B座2005-2006、2110-2111室作为办公场所,以武汉阮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海拔科技有限公司)为幌子,雇请谈伟、严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拨打诈骗电话,通过电话及网络聊天等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隐瞒代理办理的“北银创投”信用消费卡的使用范围及功能限制,虚构消费卡可以现金贷款的事实,诱骗他人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再以收取办卡手续费、消费卡激活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被告人蔡适从系该公司21楼股东之一,参与21楼整体运营,并与刘某某等人组织21楼业务员彭亚明、柯某甲、曹某某等人诈骗吴慧强、钟文卫、刘芸等130人共计人民币20.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截图、入所体检表等书证;3.证人柯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5.司法审计报告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蔡适从及同案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适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适从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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