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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金光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蔡金光,绰号“金光头”,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金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晚上至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金光伙同他人驾驶粤XA****号银灰色海马牌小汽车去到高要区**镇**大道处盗窃电信电缆,由在逃同案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剪断电缆,被告人蔡金光负责回收电缆,后在回收过程中被电信巡查人员发现后开车逃跑,并将电缆丢弃在路边草丛,致使电缆丢失。后经核查,当晚被盗走HY50×2×0.4型号电信电缆3条(价值人民币18748元),HY30×2×0.4型号电信电缆2条(价值人民币6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金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金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金光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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