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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金星等人聚众斗殴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蔡金星,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中路******室。被告人蔡金星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蔡金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蔡金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院批准,同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室。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出租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金星、郎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蔡金星接到其女性朋友陈某乙电话,让其帮忙一起去找陈某乙前男友陈某甲要QQ号,蔡金星同意前往。该两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附近遇见陈某甲后,陈某乙遂向陈某甲索要QQ等账号,蔡金星在附近遇见了其朋友杨某某,两人在一旁闲聊。后陈某甲的朋友陈某丙、丁某某赶至现场,蔡金星在一旁觉得对方不停的在瞟他,认为会与对方打架,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郎某某,告知其要打架了,让郎某某带人至现场。后郎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张某某,该两人亦同意一起前往。

6月15月凌晨,被告人郎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到达现场后,郎某某和刘某某到陈某甲等人面前,郎某某问谁要打架,后郎某某、刘某某与丁某某等人打架,被张某某等人拉开,拉开后双方又发生争执,丁某某说“在商业街没看到哪个这么甩呢”,后蔡金星、郎某某、刘某某与陈某甲、丁某某发生打架,蔡金星到附近“**烧烤”门市拿了一把铁签子欲吓唬对方,后被杨某某及刘某某夺下;郎某某拿了一个啤酒瓶,被张某某等人夺下,随后双方离开现场。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郎某某因与他人纠纷被带至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新河派出所,在民警明确其身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金星、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金星、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蔡金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艳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金星、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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