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铁才、刘友发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蔡铁才(曾用名蔡世雄、蔡铁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场**组**号,现租住于仙桃市**街道办事处**社区。200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友发,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同年11月因发现余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铁才、刘友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蔡铁才电话邀约被告人刘友发一起出门去盗窃,刘友发答应。次日凌晨2时许,蔡铁才、刘友发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仙桃市来到监利市网市镇寻找作案目标,至**镇**路**村**组路段时,由刘友发负责接送望风,蔡铁才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敖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蔡铁才先后从二楼敖某某睡觉的房间及一楼客厅分别盗得耳钉(经鉴定价值20元)、手镯(经鉴定价值200元)各一只,后因发现屋主醒了,蔡铁才慌忙逃离现场。网市派出所民警在接到被害人亲属电话报警后迅速处警,并于当日凌晨4时许在网府路上将蔡铁才、刘友发截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驾驶的摩托车、携带的剪刀、手套、开锁工具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敖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郑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监控录像;8.被告人蔡铁才、刘友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铁才、刘友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凌晨潜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友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铁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友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蔡铁才、刘友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检察官助理:高定律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案卷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