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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长金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蔡长金,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号199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930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6月4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12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长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蔡长金多次在饶平县黄冈镇、所城镇等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许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于次日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3.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91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4.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5.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6.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7.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蔡长金在**镇***医院附近大榕树下,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甲,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8.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9.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0.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蔡长金在**镇***医院附近大榕树下,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甲,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20元。

11.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2.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蔡长金在**镇***医院附近大榕树下,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甲,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10元。

13.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4.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5.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6.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50元后,在**镇**公园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17.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蔡长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后,在**镇**村路边,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陈某甲。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蔡长金在饶平县**镇**大道**KTV对面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手机一部、白色块状物一包(净重0.64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蔡长金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物(0.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海洛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长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长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长金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长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蔡长金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小彪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长金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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