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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阳志、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蔡阳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租住监利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阳志、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蔡阳志贩卖给谌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二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获毒资200元。

2019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蔡阳志贩卖给谌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四颗和甲基苯丙胺二袋,获毒资300元。

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蔡阳志在监利县**镇**酒店贩卖给谌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二颗,获毒资85元。

2019年8月19日,吸毒人员黄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向黄某甲求购毒品,黄某甲与被告人蔡阳志联系后,于当日20时许来到监利县**镇**酒店**楼一房间,找蔡阳志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二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通过微信付款200元,黄某甲购得毒品后,在**酒店**楼将所购毒品转卖给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蔡阳志、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阳志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洁

2020年4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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