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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雅君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蔡雅君,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1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雅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雅君多次在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以购买药品的名义租赁他人车辆,谎称钱款不足向被害人“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等8人财物共计14990元,诈骗所得均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生活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雅君以到桃江县中医院附近购置药品送至益阳**公司的名义租赁被害人刘某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达桃江县中医院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刘某某700元后逃跑。

2、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资阳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徐某某的小型货车,到达资阳区冷库路口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徐某某2600元后逃跑。

3、2019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资阳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达资阳区文艺路口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陈某某3500元后逃跑。

4、2020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市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到达资阳区冷库路口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李某甲1000元后逃跑。

5、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资阳区大庆**医药公司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郭某某的拖拉机,到达资阳区冷库路口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郭某某2700元后逃跑。

6、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赫山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贺某某的车辆,到达赫山区七里桥车站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贺某某1490元后逃跑。

7、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益阳市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李某乙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达赫山区桥南金六福珠宝店附近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李某乙1800元后逃跑。

8、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蔡雅君以到资阳区购置药品的名义租赁被害人范某某的三轮车,到达资阳区冷库路口后,蔡雅君以借钱支付药品款为由骗走范某某1200元后逃跑。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蔡雅君在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蔡雅君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雅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雅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雅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蔡雅君具有坦白、累犯、诈骗所得用于吸毒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雅君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雅君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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