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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青忙、胡健康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蔡青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赌博,于2006年1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8年7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健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5日被罚款人民币400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青忙、胡健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4日、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初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蔡青忙与周某某、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飞云街道等地开设赌场10余天,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万元。

2、2018年9月初至9月底,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东川村、垟坑村、云周街道黄垟村、西山村等地的山上、愚溪水库、飞云街道动车铁路桥下等处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胡健康受雇帮忙招揽赌客20余天,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8万元。

3、2018年10月初至10月下旬,被告人胡健康与周胜(已判决)等人在平阳县横塘村、瑞安市愚溪水库等处开设赌场10余天,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3万元。

4、2018年11月下旬,张某某(已判决)在平阳县昆阳镇斗务村山顶一宫殿内、瑞安市曹村镇、马屿镇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800元。同年11月27日,平阳县昆阳镇斗务村山顶一宫殿内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博人员50人、赌资人民币204420元。其间,被告人蔡青忙、胡健康受雇帮忙招揽赌客,并从中获利。

5、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蔡青忙与郑某某(已判决)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曹村镇一带开设赌场1个月,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同案犯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0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青忙于2019年4月30日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望江菜市场侧门被民警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胡健康于同年5月15日在乐清市翁垟镇建设路与兴茂北路路口附近“弹个车”店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立功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暂扣单;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夏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青忙、胡健康以及同案犯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倪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胡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青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青忙、胡健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健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青忙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健康在部分共同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青忙、胡健康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6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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