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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鸿伟、何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蔡鸿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汽修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于2017年9月3日被闽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鸿伟、何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蔡鸿伟伙同他人在云霄县**商厦出租房内商议从漳州云霄出车前往广东运输假烟至浙江台州事宜,蔡鸿伟安排方某某(已判决)开车运输假烟,在场的被告人何某某提议让陈某某(已判决)一同出车,蔡鸿伟等人同意何某某的提议及介绍,商定由方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开车前往广州运输假烟至浙江。2017年9月28日凌晨,方某某根据蔡鸿伟的指示在云霄县**加油站附近取到蔡鸿伟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后前往**商厦出租房接上陈某某一同出发。2017年9月28日13时许,方某某及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的黑色丰田越野车运输假烟时,在福鼎市**游乐场后门停车场处被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案车上装载的1500条软红长嘴利群香烟被查扣。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被扣押的1500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核价,该批次卷烟总计价值人民币318000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至云霄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介绍陈某某运输假烟的事实。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蔡鸿伟在浙江省仙居县看守所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鼎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汽车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蔡鸿伟、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表。

5.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人吴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被告人蔡鸿伟、何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鸿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安排人员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仍帮忙介绍安排运输人员,为非法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鸿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鸿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翼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鸿伟、何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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