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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满城区**街自北向南行驶至**饭店前时,与路边清理垃圾的环卫工人张某某、田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受伤,蔺某某驾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3.证人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蔺某某证言;4.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马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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