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蔺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路**大街**公司宿舍,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没有固定工作,月收入二、三千元的情况下,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蔺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37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2013年11月21日蔺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槐安路支行申请一张卡号为48169900********信用卡,之后使用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其中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该张信用卡每月消费在2-3万元,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该张信用卡每月消费在5-6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张信用卡每月消费在9-10万元,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该张信用卡每月消费在19万元左右。期间,该张信用卡还款后当月出现相同或者相近数额的消费,还款数额均不能偿还当期欠款数额。至2018年4月该张信用卡因无法按时偿还出现违约金,之后无有效还款。
2013年6月,蔺某某在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之前,相继办理了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两张信用卡,并使用此两张信用卡进行消费,2015年5月中信银行信用卡因未按期还款出现滞纳金,之后三张信用卡仍被大额透支,至2018年4、5月份两张信用卡因无法正常还款出现逾期违约金。
另查明,在蔺某某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期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共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数额为1000-2000元的个人消费贷款15笔。2016年9月、2018年1月向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了数额为17000元、19000元个人消费贷款2笔。
其欠款期间,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敦促蔺某某还款未果。至案发,蔺某某共欠本金16450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交易记录,个人征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催收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莉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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