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路62号灯杆路段处时,与邓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蔺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蔺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被告人蔺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具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蔺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石 军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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