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佛斯弟”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双乐村赵洪羊场门前路段时,与相向杜某某驾驶的甘J**号“长城”牌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5mg/100ml。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